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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区别

2016年8月18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核心内容:关于借款人和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区别,法律上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的合同权利主要有:
  ①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②借款人有权依照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
  ③当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④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
  ①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②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③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④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⑤按期支付利息。银行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⑥按期退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返还借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有:
  ①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②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③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④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有: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按照上述规定,对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
  ③依据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④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双方又不能就利息支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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