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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以债权凭证实现高效执行

2016年9月2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开展执行工作,对于终结执行的案件,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乌鲁木齐中院根据执行案件中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实际情况,充分维护当事人债权。经审查,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现有财产仍不足清偿债务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永久有效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可持债权凭证申请再次予以强制执行,法院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依据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法院及时派员调查核实并予以执行。法院再次执行仍然不能全额执行,在债权凭证上注明本次执行的数额和尚未执行的数额。
  持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受权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手续,确认债权。符合债权消灭情形或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没有遗产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将债权凭证交还法院;不予交还的,法院公告注销。
  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实行这一制度仅15天,就办妥执行案件58件。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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