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起无法正常购水电
薛女士的丈夫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为了给业主们维权,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于是物业公司停止向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家里售卖水电,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生活。17日,家中又停电停水,薛女士去购买水电时,遭到物业工作人员拒绝,于是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之下向工作人员下跪。据了解,正源集团成立的物业公司,2012年进驻小区后至今未与小区签订合同。
2015年12月,小区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经过街办,要求更换物业公司。今年10月业委会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正源物业拒绝退出,新的物业公司无法入驻。
物业服务有问题应如何维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实施管理,需要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商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将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取得物价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