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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聚会醉酒溺亡 哪些情况同饮者需担责(图)

2017年2月2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女子参加聚会醉酒溺亡 哪些情况同饮者需担责(图) 女子参加聚会醉酒溺亡 哪些情况同饮者需担责(图) 导读:36岁的纪女士与朋友聚会后,在回家途中不幸溺亡。纪女士父母将一起喝酒的四个朋友告上法庭,索赔90万。法院:纪女士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责,而共同饮酒的朋友未采取安全护送、通知家人等有效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女子参加聚会醉酒后溺亡

江苏新闻讯,几个月前,36岁的常州市民纪女士在一次与朋友聚会后,在回家的路上不幸溺水身亡。随后,纪女士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与其一起吃饭的四个朋友告上了法庭,索赔90万元。在法院的调解下,最近,这起案件最终达成了和解。事发当晚,纪女士提议去朋友杨女士家吃海鲜,经相邀,刘先生等另外三个朋友欣然赴约。期间,纪女士喝了不少酒。吃完饭,由刘先生负责驾车送纪女士回家,但刘先生表示,当晚,自己开车到距离纪女士家几百米的地方时,纪女士强烈要求下车走回家,自己就同意了。可没想到,就在这短短的路程中,纪女士不幸摔入路边的河道,溺水身亡。悲痛过后,纪女士的父母将那4名与纪女士一起喝酒的朋友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90万元。法官表示,从公安机关测的血液酒精含量来看,纪女士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mg/100ml ,属于严重醉酒,而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应该意识到让纪女士独自下车行走会有一定的风险。最终,法院认为,纪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但其在饮酒后没有予以足够的注意与防范,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的朋友未能采取安全护送、通知家人等有效措施对纪女士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被告表示认可,并履行了一定赔偿。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文娣表示,朋友们在一起喝酒的时候,不要过分劝酒,万一有人醉酒一定要把他们送达到位,同时提醒醉酒人的亲友进行看护,以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

哪些情况下同饮者须担责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担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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