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 1390330203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动态
文章列表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3月24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2014年2月,小王和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小王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2015年3月,一位债权人张某找到小王,说其丈夫于2014年10月向其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在已经到期。张某认为,这笔借款为小王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小王也有偿还的义务。现在无法找到李某本人,要求小王偿还该笔借款。小王想问:李某借款时,自己和李某已经分居,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对借款毫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有归还义务吗

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李某与张某未在借条上明确该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小王与李某亦未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笔借款属于小王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王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邯郸市工商局荣获“2018中国国际品牌节贡献奖”
  • 2.邯郸市工商局强化督查力促集贸市场提升“颜值”
  • 3.邯郸市游泳训练中心召开支部扩大会议传达体育局党组扩大会议精神
  • 4.邯郸市食药监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组织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
  • 5.市质监局召开第三季度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暨半年工作调度会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90330203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330203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