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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确认互不欠债 贴标语索债被判精神赔偿

2017年3月30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向他人讨债结果被法院驳回,此后仍贴标语向对方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致使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对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15年2月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某停止针对原告李某打条幅、粘贴小标语的侵权行为;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告李某系大庆市一装修公司的总经理,被告郑某曾是其手下一名工人,专门负责该公司的材料购买,但因吃回扣被发现而被解聘。离职后,被告郑某认为公司尚欠其垫付装修材料款而多次到公司索债,原告李某虽然认为公司并不欠其任何款项,但考虑息事宁人,最终还是给了其1万元作为补偿。然而得款后又索要5万元,结果被拒绝。

  郑某向法院起诉,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诉求。败诉后,被告郑某打听到原告李某的住处,并在其家附近到处张贴 “X门牌号李某拖欠我装修材料款3年不还,丢人!”的标语,给李某名誉及家人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此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经查确系被告所为,但因双方有债务纠纷,当时只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无奈,原告雇人清理这些标语,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清理小标语费用8000元(系建筑公司出具的)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

  在诉讼中,被告郑某辩称索债行为虽欠妥,但是客观事实,且无侮辱性语言,并未侵害其名誉权,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同意赔偿。

  高新区法院认为,原、被双方产生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本案中的债务纠纷,在法院已判决确认原告并不拖欠被告款项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张贴有损原告名誉的方式来索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应停止打条幅、粘贴标语的侵权地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某建筑公司开具的金额为8000元清理标语收款收据,因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且建筑公司不能作为清理标语的收费主体,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原告多次雇人清理确需支付一定费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认所需支付清理费用为2000元,此款应当由被告赔偿。由于被告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其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过高,应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确认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为宜。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向他人索要债务,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来索取,而是要通过正当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否则权益不但维护不了,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即我们生活中常出现的维权不当当被告,甚至成被告人。还有就是,经过司法裁判确认欠债不成立,这就说明双方不再欠你的钱了,如果对此不服,可以走上诉或申诉的程序来维护,而非继续走过激行为。过激行为只能自己担责,所以我们在维护权益时,一定要依法走正当程序来维护,切忌过激。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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