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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2017年6月2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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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在我国现行法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进行的。法律并没有以例外的方式赋予税务机关依行政程序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权力,所以,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纳税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也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恒定为税务机关,被告为纳税人的债务人,纳税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税人没有独立于作为原告的税务机关和作为被告的债务人的请求权,只能加入到原告或被告的一方,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纳税人作为第三人,有助于确认代位权的有无和纳税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当税务机关未将纳税人列为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纳税人为第三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税收代位权制度。但鉴于税收代位权的特殊性,从行政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税收代位权诉讼应由原告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税务机关请求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应豁免其提供财产担保。。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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