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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当纠纷案例财产纠纷案例

2017年7月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

1988年1月,原告一方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在李星甫在世时就曾多次要求回赎未成。李星甫去世后,也曾向被告要求回赎未成。现向被告要求回赎,被被告以承典之房已超过30年回赎期为理由拒绝。故起诉要求回赎房屋。

被告一方辩称,原告所诉之房,是于1948年初出典于其父的,典期3年。期满后多次要求方春华回赎,但其未回赎。我家居住此房期间,多次进行了修缮,费用达16320余元。原告现要求回赎,已超过了回赎时效,故应视为绝卖。

【审判】

该院认为:双方争议之房,确系1952年10月出典,并为无期限典当。现原告主张回赎,应予支持。被告认为系有期限典当,已过回赎时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居住期间,曾对该房进行了修缮,增添了水、电设施,原告应给予合理补偿。依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于1989年12月16日判决: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原告退还被告典金806元(按1300斤小麦现时价计),补偿被告修房及增添水电设施费用693.80元,赎回出典的6间房屋。被告在上述期限内腾房,并拆除在该院搭建之简易伙房,逾期不拆,由原告拆除,以料抵工。被告在该院所植石榴树一棵,由被告移走,或申请有关部门伐除。

二、其他互不追究。

宣判后,被告一方不服,以应认定1950年的文书是有期限典当及在居住期间共花维修费16000元为理由,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金生、李胜源李秀英仍不服二审判决,以双方典当关系应认定为有期典当,出典人曾表示过放弃回赎,出典人在1980年没有提出过回赎要求,起诉时已超过回赎时效为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处理房屋无期限典当关系的法律政策界限。

对于房屋典当关系,民法通则上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认定和处理房屋典当关系,多次制定过政策界限。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房屋典当关系,主要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但是,本案在30年期满之前,出典人于1980年曾向承典人主张过回赎,当时由于承典一方无腾房条件,而未能回赎。1988年出典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回赎,此时,距1952年出典该房已超过30年的期限,是否已逾回赎时效呢?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5月27日〔1986〕民他字第4号《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个问题规定:在出典人有权行使回赎权期间,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此规定是对已经过的期间按时效中断处理,即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而从中断之日起,按原应适用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这样,本案出典人在1988年向法院起诉,未超过回赎时效,其回赎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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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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