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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高利贷为由拒还款,高利贷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借款人以高利贷为由拒还款

2007年12月16日,汉寿县毓德铺镇花墙村李某某,因开发房产急需资金,遂向本县龙阳镇居民刘长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李某某照此出具了欠条,还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

此后,李某某仅向刘长生支付了6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还。借款到期后,刘长生多次向李某某索讨未果,遂于去年1月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本息诉讼。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

高利贷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随时随地向原告清偿债务。故法院对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为6。39%,因此借款的最高年利率为25。56%。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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