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 1390330203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法规
文章列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2000年记帐式(十期)国债

2018年2月21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交易场所托管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1?5号 ,2000年记帐式 十期 国债 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将从2001年11月14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 以下简称本期利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挂牌名称为“20国债 10 ”,交易代码为“010010”,期限7年,本年度年利率为2.63%。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11月12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11月14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2.63元。 
  三、本期利息支付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根据各会员单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期国债数额,计算相应利息,统一划付至各会员单位在登记公司的交收帐户内,再由各会员单位分别将相应的本期利息及时支付给投资者。 
  四、本期利息的资金清算日为11月13日,由登记公司在确认付息资金到帐后,通过清算系统和各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五、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11月14日。11月13日当日暂停交易一天。11月14日以11月12日收盘价减去本期利息后的价格 11月12日收盘价-2.63元 为当日前收盘价,并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六、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登记公司将在其办理指定交易后,通过指定交易的会员划付本次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11月5日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国内外汇担保履约及对外担保、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欠付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用以承担企业债务的函
  •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
  • 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兑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90330203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330203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