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 1390330203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知识
文章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18年2月2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务重组的基本方式是什么?个人可以债务重组吗
  • 2.打欠条不还钱怎么判 撤销权是不是形成权
  • 3.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债权担保的形式包括了哪些
  • 4.撤销权是不是形成权 债务人死亡怎么追回欠款
  • 5.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吗?法律规定债务违约会怎样?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90330203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330203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