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 1390330203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坏账呆账
文章列表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3月23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财金〔2005〕90号 财政部 2005.9.5.发出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
《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
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备余额应该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提取的,不应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大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补提专项准备;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小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准备。
二、关于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一般准备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提取,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巳计提减值准备后得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
三、关于设置一般准备过渡期问题
《办法》规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已经考虑了一般准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此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为防范不可识别风险,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一般准备,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关于追溯调整问题
《办法》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呆账准备计提政策是一致的,只是将有关政策加以细化,不是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因此不需追溯调整。
五、关于执行时间和范围问题
为了保证金融企业财务政策的统一,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向社会表明诚信,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主管财政部门给予暂缓执行《办法》的特殊政策。政策性银行可以参照执行。
六、关于利润分配顺序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税后净利润分配时,必须首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提取一般准备。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企业往来账管理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及对策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 2.现代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问题有哪些 银行的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存款可以用来偿还贷款吗
  • 3.国外客户拖欠货款该怎么办?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 4.员工造成损失只能由老板承担吗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 5.欠信用卡8年没人催了,会有什么后果 国有企业债务执行难的原因,该如何应对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90330203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330203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