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台江区环卫公寓一楼的16间商铺,有几家的卷帘门已经拉上,正值中午时间,餐馆里却没有客人。
“冰箱里的东西都臭了,也没有水,做不了生意,有的人只能关门了。”一名商户告诉东南快报记者,从前天早上开始,一楼的商户们就发现,店里的水电全都被切断了,想自行去将总开关打开,却发现开关处有人把手,无法开启。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商户们介绍,自今年10月23日,公寓新一轮的中标人产生以后,环卫处便向商户们下达了搬离通知,可商户们和旧中标人的租赁合约,却并未到期。
从商户们出示的合约中可以看出,上一轮中标人和商户们签订的到期时间为今年11月30日。然而,早在今年9月份,台江区环卫处却贴出告示,说与旧中标人的合约已经在2013年12月30日到期,并在9月25日对公寓一楼进行重新招标,要求商户们自行搬离,和旧中标人解除合约关系。
“我和环卫处的合约确实是在去年12月份就到期了。”旧中标人陈先生接受东南快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虽然我和商户们签订的合约是到11月30日,但合约上有写明,我和环卫处的合约到期后,环卫处随时有权收回房子。”
但东南快报记者阅读陈先生和商户们的租赁条款,并没有发现有“与环卫处的合约到期后,环卫处随时有权收回房子,合约自动作废”的条款。
台江区环卫处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商户们是和陈先生签订的合约,应该找陈先生协商,断水断电是无奈之举。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郭培律师认为,该事件就责任而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若有证据证明,环卫处对承租方与租户所签的合同是知情的,那么环卫处就应该继续履行该合同;而若环卫处不知情,那么租户可以根据合同与环卫处协商,即11月30日再搬走,若协商失败,承租方陈先生就应按违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