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生律师,邯郸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认识的人要借钱,无论是朋友还是关系较为冷淡的人,在借钱的时候,最好能够打上欠条,以免对方赖账,让自己的钱打了水漂,那么借条是什么呢如果对方打了欠条却不还钱怎么办呢接下来就由简单解答。
欠条是什么
欠条,是欠款人即债务人在欠款或者欠物的时候写给借款人或借款单位即债权人的体现欠款事实的有效凭证。欠条俗称“白条”,在生活中也十分常见,是一方向另一方借取财物时立下的字据,是一种有效的证明。欠条通常在下面几种情形中被使用:
1、在购买商品或者收购产品时,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立马支付或不能一次性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如收购某种产品时,因资金周转不灵,不能一次付清,这时就需要写下欠条,以保证能够按期将余款付清;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不能按时归还或全部归还。
3、在未经个人或公家的允许下,借其钱物,事后再补写欠条作为凭证。
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一旦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起诉。
打欠条不还钱怎么办
起诉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起诉需要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写起诉状。合格的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等等基本信息,同时,起诉状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事实与诉讼理由,如某某人向其借钱不按时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处对方必须按时还款。
第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如欠条,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知道欠款双方的欠款事实的证人证词两份,如甲知道乙向丙买东西只给了一半的钱,这就需要甲的证词。
以上所有资料统一用A4规格的纸张撰写或打印。
一般地,起诉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第一、当事人提交起诉书,份数为被诉人的人数如被诉人有两人,则需上交两份起诉书。
第二、原告提交相关材料,如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第三,起诉人填写证据清单,详细列出提交证据相关信息,如名称、页数。法院承办人核对后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将清单打印成两份,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备案。
第四,立案庭在起诉人执行所有相关程序,如履行必办手续和交齐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会办理立案手续。
第五,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后,向起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在七天内要预先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起诉的流程都比较复杂,而在生活中,大部分打了欠条的人都会按期归还的,所以读者们应该多信任认识的人,欠条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有用处,如果你是向别人借款的,也要时刻记得自己向谁借了多少钱,何时归还,如果有难处要及时说明,不要等到对方将你告上法院再来后悔。如果是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的,法院怎么判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的,如果原告证据充分,相关事实清楚明了,一半法院的判决就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之,若证据不充分,或者是事实不清楚的,那么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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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成本转让或者无偿赠予的方式损害财产,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威胁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时,有人会问撤销权是否构成权利,如果撤销权是形成权,那么原因是什么。
一 、形成权
成立权是指债权人表达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面行为;
2、单方面表示意志一旦送达对方即具有效力;
3、生产效力不要求对方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根据一方的意愿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4、设立权不能与原权利分离,也不能单独转让;
5、成立权的存在有一定的排除期,形成权不受条件和期限的限制。
二、撤销权是否是形成权。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论,如主张权,形成权,权和妥协权。形式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单方面意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除的权利。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这改变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撤销权是形成撤销权的原因。
根据形成权理论,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追溯消灭。根据这一理论,请求撤销的行为就是形成的行为。这一理论也被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学者称为撤销权或物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实体法上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使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追溯和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由于债权人的权利丧失了原本归于受益人的权利,并返还债务人造成的。关于债权人如何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由受益人或让与人要求归还财产和债务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据认为,如果受益人或出让人在行使撤销权后仍占有标的物,债权人本人不得直接要求受益人或出让人返还,而只能代表债务人以代位权为基础。这一观点也被称为极端形成权理论。
2.认为债权人可以同时提出代位权,要求归还财产或赔偿债务人或其本人。有人认为,归还财产的要求必须以行使撤销权为基础,但行使撤销权当然无效。
三、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诉讼是组成诉讼。其形成效果是使受益人获得利益的回应,成为债务人的债务财产状态。债权人无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观点认为,请求返还财产是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而不是撤销权的本质。撤销权不是成立权,因为该权利的效力需要法院的判决来表达,不符合成立权的定义,即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权可以改变法律关系。
事实上,撤销权的性质在理论上还不够统一,但根据撤销权的定义、概念、综合权利和法律效力,应当属于形成权。那么,对于撤销权是否是形成权的问题,我们有一个答案。单方成立权有时可以生效,但撤销权必须得到法院的承认,因此撤销权是否构成成立权的问题仍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