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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日利率折算标准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12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债券回购业务的应收、应付利息金额计算精度,现决定,从1999年9月21日起,在债券回购的交易、结算中,日利率统一按年利率除以365天折算,若不能整除,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计息期按债券回购的实际天数算,并以此计算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利息金额。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系统技术调整工作。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将上述内容及时通知系统用户。
1999年9月7日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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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033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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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fsfxdlls.com/art/view.asp?id=88540316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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