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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民间借贷 也要依法而行

2017年8月10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纵使民间借贷 也要依法而行
  民众间的相互借款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许多人把钱借出后因种种原因无法收回。实践证明,只有为民间借贷加上一道法律保险,才有可能让借出的钱安心回家。
  借款用途须合法
  案例 周某因赌博输了钱,向吴某提出借钱以继续参赌。吴某虽知道周某的借钱目的,仍先后4次借给其人民币1 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吴某多次催收,周某在偿还2000元后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可出乎他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了周某偿还的赌博借资2000元。吴某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吴某明知周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借款给他,其债权当然得不到保护。人们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应该弄清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予坚决拒绝。
  索要借据不避亲
  案例 2005年7月,王某在与刘某恋爱期间,向刘某的母亲常某借款5000元。借款时,仅王某、刘某和常某三人在场,且未写借据。2006年初,王某和刘某结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同年9月分居。女儿、女婿出现婚姻危机后,常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借款,然而,王某不仅不还债,还拒不承认借款之事。没办法,常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因为她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欠她的钱。
  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本案中,常某既无借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亦无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王某拒不承认借款之事,她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前,许多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或熟人之间,出借者往往碍于情面没有索要借据,这样就加大了借贷风险。有些借款人可能会像常某一样,即使诉到法院也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切莫为一时的“亲情、友情”迷糊,将钱借出时,一定要求借款方立据为凭,不要相信所谓的 “君子协定”。
  约定利息合规定
  案例 邱某承包了一采石场,因缺少流动资金,向唐某借款2万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200%的利息。后邱某逾期未还,唐某便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邱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诉讼中,唐某知道了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后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由邱某支付本金及利息2.5万元的调解协议。
  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出借人如果要求支付利息,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利息的约定须符合规定。出借钱财时,出借人对利息一定要“明码标价”,且不可乘人之危,收取高额利息。因为即使在借条上写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计算准
  案例 2002年5月,朱某向胡某借款3万元用于经商,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因生意失败,无钱偿还。胡某虽然知道朱某生意失败,但考虑到二人关系比较好,也就一直未向朱某催讨。2006年9月,胡某父亲生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遂向朱某催讨,但朱某仍以无钱为由拒绝。胡某诉至法院,但法院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2年内,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要求归还。如果债权人在超过2年的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他虽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已经丧失胜诉的权利,会像本案原告胡某一样,遭遇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因此,若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出借人催讨或起诉。催讨时,还必须保存好催讨的证据,以此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否则,除非债务人愿意偿还,你只能看着自己的钱打了水漂。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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