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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2017年8月17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又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须成立债权让与合同。             
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1)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工产生的债权,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房主产生的债权,等等。有的学者认为“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债权是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这恐怕是一种误解。因为,承揽合同是要求承揽人有特定的履约能力,而不是要求定作人有特定的履约能力。根据特殊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经过债务人同意后,也可以转让。
    (2)根据特殊目的而发生的债权。如对公益事业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能将债权转让。
    (3)从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4)非金钱债权。债权不一定是金钱之债,金钱之债的转让一般不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非金钱之债的转让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机会就多一些。如果债权转让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就属于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不是绝对不能转让,而是转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让与人的债权。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如《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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