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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一再拖延 成无解之题债权转让合同

2017年9月28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核心提示:而从中信证券来说,当年为了现在的华夏基金放弃了中信基金的牌照,而且经过这些年的磨合整理,华夏基金终于每年能带来大幅的回报了。分析师表示,中信证券如果要挂牌,可能会把51%的股份分成5份转让挂牌,像这样20%股权转让的挂牌可能只是象征性的。离华夏基金股权转让的最后限定仅剩余一天了,在规定的期限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是不可能的,不光是规定期限内解决这一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一问题已经成了一道无解之题。
  多方利益如何平衡?
  中信证券整合华夏基金和中信基金后100%持股华夏基金股权,这一规定不符合证券公司对于基金公司的一参一控的要求,这一不合规一开始就历时3年之久,从监管层来说,此次限时规范合情合理。
  而从中信证券来说,当年为了现在的华夏基金放弃了中信基金的牌照,而且经过这些年的磨合整理,华夏基金终于每年能带来大幅的回报了。
  华夏基金对中信证券净利润占比逐年上升,2006年仅占2.78%,2007年为7.4%,2008年为15.2%,2009年为10.99%。2009年中信证券年报显示,华夏基金当年营业收入达31.26亿元,净利润为11.08亿元。
  再者华夏基金目前在基金行业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转让华夏基金股权,对于华夏基金的未来的业绩只会多一重风险。对中信证券来说,管理好一个公司不容易,特别是做到行业第一的子公司呢,为什么要转让呢?
  在华夏基金股权此次的转让中,华夏基金管理层最大的体会应该是无奈,虽然自己辛苦的一手承建,虽然经过多年的打造已经多年连续排在行业第一的位置,虽然每年给大股东带来丰厚的回报。但是在此次的股权转让中,范勇宏为代表的华夏基金管理层并没有华语权。所以在此次的事件中,华夏基金管理层一直希望外界能听到他们的声音,包括王亚伟卸任投委会一职等。
  华夏基金股权如果不转让,起码能保持原华夏基金管理层的一贯强势。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如果华夏基金的股权发生变化,目前的管理层肯定是希望等得到股权激励,即使是目前法规不允许,也是希望通过其他的渠道实现股权激励。
  但是,在目前的形式下,中信证券希望最大的保留股权,即使售出也能有个好价格,华夏基金原管理层希望得到股权激励,管理层希望能解决股权问题,在上面的条件上找到一个接盘的公司已经很难,更何况找到多家的接盘方。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何去何从成了一道难解之题。
  拖延再拖延
  或许如业内人士说的,中信证券可能会把这一问题持续的拖延。到目前为止,华夏基金股权没有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信息。
  9月16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曾发布了一则北京某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欲转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左右,管理资金规模500亿元以上,最近几年排名前十,持股股东欲转让所持20%左右股权,具体价格面议。”对此项转让,分析师猜测主角可能是华夏基金,不过很快的,这条信息便在交易所网站撤下了。
  分析师表示,中信证券如果要挂牌,可能会把51%的股份分成5份转让挂牌,像这样20%股权转让的挂牌可能只是象征性的。
  分析师提醒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此次的纷争中,还有一方利益受关注的并不多,那就是基金投资者,银河证券基金分析师王群航表示,希望华夏基金股权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十分妥善的解决。而王群航衡量“十分妥善”的标准之一就是: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护呢?另一分析师表示,因股权纷争导致基金公司业绩下降的事例很多,但是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都是被忽视的。希望此次股权转变能多考虑一些投资者的利益,尽量在不损害原有基金公司的情况下进行。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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