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生律师经典案例
案由:工伤责任纠纷。
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害人:梁某某。
管辖法院:邯郸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申请人梁某某经人介绍在被申请人施工的邯郸市东环路南延工程工作,期间,2016年4月26日22时许,申请人梁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送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邯郸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邯县劳人仲案【2016】第0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皆未提起诉讼。2016年10月9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为工伤,被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591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请求。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6日对申诉人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被申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因工伤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2017年11月20日,我受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民工梁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不承认梁某某是工伤,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法院采纳我方意见。
办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工伤事实成立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梁立文各项损失合计:205729元。真正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