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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怎么清偿 借款人不还钱,P2P网络借贷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2年10月22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宋,青岛债务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怎么清偿

  一人独资有限公司本质上来说还是有限公司,跟独资企业具有质的不同,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但是一人独资有限公司不是如此。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清偿。

  一、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清偿

  一人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这是在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三、一人独资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1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一人有限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综上,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应该由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清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借款人不还钱,P2P网络借贷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而且一个是贷款,一个是现金。下面跟着的去了解了解有关p2p方面的知识吧!

  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法律主体。而P2P网络借贷公司实际上是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成立借款法律关系的中介组织。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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