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生律师,邯郸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追债难是现今社会不少债权人所面临的问题。有时候迟迟讨不到债也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一些人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去找民间的一些专门的讨债公司去进行讨债,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些找民间讨债公司的人讨债合法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找民间讨债公司的人讨债合法吗
首先,目前我国禁止注册成立;讨债公司;。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要么没经过工商注册,要么是以咨询服务等其他名义注册的。
其次,对于接受债权人委托代为与债务人交涉催要债务的人而言,正常交涉催要可以。但不能有违法行为。如果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视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法律,不排除刑事的可能。
二、讨债不当可能犯什么罪
1、盗窃罪: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数是因债权人之前已多次催讨未果,再次催讨时,正巧债务人不在家,于是一气之下擅自搬走财物抵债。
2、非法拘禁罪: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因催讨债务未果,便通过诱骗的方式将债务人的子女等骗走,扣押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还款赎回被扣押的子女。
3、抢劫罪: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或是自己亲自出马,或是纠集;讨债人;,直接采取暴力手段,用刀等工具威逼债务人还债。
4、放火罪: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多数都是外来人员,由于雇主拖欠工资,多次催讨也分文未获。一些外来人员便铤而走险,采取过激行为,一把火将雇主的房子点燃。
5、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此类案件中,债权人讨债不成,一语不和便大打出手,一旦行为过激,便可能将讨债行为演化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6、破坏生产经营罪: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工厂的职工或与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被告人一气之下便以破坏该企业的设备来泄愤。
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便纠集一帮人闯入债务人家中,安营扎寨,扬言不还债就占着房子不走。
8、敲诈勒索罪:钱讨不到,便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要债务人财物。
一、讨债非法拘禁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非法拘禁的注意事项
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应严格执行。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过笼统,具有弹性,立法上就出现了不确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立案侦查以及各地法院审理判决有较大差异,法得不到统一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大家带来关于讨债非法拘禁怎么判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