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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对讨债的意义
2016年8月18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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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对讨债的意义
陈x与赵x是邻居。1980年8月7日,陈x在收自家建房用的跳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落地时,将赵x7岁之子赵a撞倒,造成赵a头部外伤,缝合6针,花医药费15元。当时陈x表示愿意承担赵a的医药费。过了几天,赵x持医药费单据去陈x家结算时,陈x无钱,又不愿在邻居面前表露出自己的窘迫,便借故拒付,引起双方争吵。赵x气不过,拉陈x去大队讲理,结果两人厮打起来。赵将陈的鼻子打出血,并提起一根木棒闯入陈家,砸毁陈的部分家具等物,价值230元。陈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10元,休息10天陈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x赔偿家具损失、医药费及误工损失。这是一起互致伤害的民事责任案件,陈伤害赵在前,程度较轻;赵伤害陈在后,程度较重。后一种伤害与前一种伤害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坦诚协商,后续伤害是可以避免的。 “当事人协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基本方式,因而也是索债、讨债、解决债务纠纷的基本方式。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共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可以营造互相理解的气氛,从而达到实现债的权利、履行债的义务的目的。不协商、不充分协商常常引发严重的后果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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