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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
2017年8月8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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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
一、 中国光大银行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可以用为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提取的144亿元专项准备金核销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呆账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 在上述期间内,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税收规定呆账损失条件的,经其总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准予按实际损失额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从2002年4季度起,光大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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