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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9月28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杨福生律师,邯郸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债务纠纷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债权债务纠纷,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上的一种关系,一旦确认关系,双方都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承担,也都可以享有。相关法律知识还有许多需要详解的地方,如果您有需要,我们有在线律师,您可以随时咨询,我们非常高兴解答您的疑惑。

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是什么

案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被告某公司因故意逾期举证被罚款5万元。

2010年,某公司将其位于吴中区的一处厂房发包给张某建造,张某又将工程转包给陶某施工。2010年底,厂房竣工并交付某公司使用,工程款总计90余万元,但张某向陶某支付60万元后再未付款。多次催要无果,陶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某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由于张某下落不明,吴中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某公司称,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给张某,其不认识原告陶某,不应向陶某付款。虽然某公司坚称付清了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不利后果,某公司仍拒不提供,吴中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承担相应付款义务。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供了其已与张某结算及付款的证据。苏州中院对该公司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但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可能影响实体处理,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中,经审查,补充证据形成时间为2010年,能够反映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吴中法院采纳了上述证据,判决张某支付陶某工程款30余万元,并驳回了陶某要求某公司承担付款的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认为,某公司在二审及重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并非在一审后出现的新证据,其持有关键性证据却拒不提供,既影响了审理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该行为构成故意逾期举证,且情节较重,吴中法院依法对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认为,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其因法律意识淡薄且未聘请律师导致其无法及时提供证据,但在一审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已向某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某公司仍未能及时提供且并无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故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难以令人信服。苏州中院维持了吴中法院的处罚决定,2月16日,某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

律师解析: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三简易程序及小额程序举证期限限制

《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解释》出台前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并无确切规定,仅规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制,《解释》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确定,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新增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四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统一规定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或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的规定。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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