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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了遗产是否一定要偿还债务?

2016年9月21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继承了遗产是否一定要偿还债务?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继承遗产与偿还债务等相关知识的汇总,“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灭。”等观点,自古就有之,而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 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偿还债务仅限遗产范围
  几年前,家住塘沽的张某借给同城好友李某3万元钱的本钱做小生意,李某经营不善,很快就把所有本钱赔个精光。张某念及旧情,不愿立即上门追债,想等好友手头稍微宽裕些再索回借款。去年,李某外出途中因故去世,张某得知后,到李某家中吊唁,并拿出当初的借条要求其子替父还债,没想到好友之子以未从父亲处继承遗产为由一口回绝。张某得知,李某早年已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李某自己没有稳定工作又年岁已高,名下根本就没有存款。张某不想眼睁睁看着自己辛苦攒下的钱有去无回,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天津开发区卓茂律师事务所孙申朝律师认为,父债子还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偿还债务仅限继承遗产范围内。孙律师认为,李某去世后,如果其子继承遗产...[详细]
 ● 继承了遗产也要偿还债务
  12月23日,金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芳向原告吴芹偿还借款5000元。丈夫生前欠下别人借款未偿还,后因交通事故不幸亡故,妻子继承丈夫所有财产后,债权人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该债权。
  2009年1月1日,被告刘芳的丈夫王海(因车祸已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芹人民币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正)还钱日期2009年11月30日。今借人王海”等内容,后王海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吴芹多次要求王海之妻被告刘芳清偿借款,被告刘芳对债务也未否认,另查明,王海生前与被告刘芳修建砖混结构房屋四间由刘芳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芳与王海系...[详细]
 ● 父债子不还的法律依据:死亡赔偿金可不偿还债务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灭。”等观点,自古就有之,而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人死后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是否要用于偿还债务呢?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侵害他人生命权致被侵权人生命活动能力丧失而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时间是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 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有双方,即赔偿方与被赔偿方。赔偿方为侵权人,被赔偿方不是被侵权人而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已死亡,已不是民事权利主体。死亡赔偿金设置的目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预期被侵权人收入减少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从对...[详细]
 ● 本案子债父还法院是否支持?
  8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喻田欠原告喻奔人民币2万元,利息1419元,合计21419元。被告喻田父亲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2006年9月,喻田以买收割机为由向喻奔借款2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计息。2007年6月,喻田写了一张欠条给喻奔,并约定2007年7月10日前归还。债务到期后,经喻奔多次催讨,喻田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喻奔认为,喻田与其父亲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喻田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喻奔诉至法院,要求喻田及其父亲归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6464元。
  庭审中,喻田父亲辩称:我与喻田虽是父子关系,但喻田现已成年且已分家,其所欠债务我没有偿还的义务。我不应被列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喻田支付利息6464元缺乏依据...[详细]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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