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 1390330203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清偿举证
文章列表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2017年7月18日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http://www.yfsfxdlls.com/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查前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关于如何保护国家银行的债权问题,曾提出了八项意见,我们除将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意见,分别加以说明,以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外,其中第七项问题,即债务人同时欠国家银行与私人债务,应如何清偿问题。经我们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法制委员会研究,以人民银行为国家企业机关,在债权债务问题上,应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同等处理,不应因照顾外来机关团体的债权而有所歧异;更不应认为“银行是经营部门,收入大,资金不缺,吃亏有弥补来源,少收回一点没有关系”。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则无问题;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偿还其全部债务,除工资税款应优先偿付外,损失应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分担。至债权人中如有军事机关,其债务人之财产又是军事上需要的供应品,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偿还其全部债务时,则亦应按比例分担,不应在债权上有所歧视;但为照顾军事机关对军用供应品的急需,在不影响债权间之同等权利下,可由该军事债权部门折价收购原应分与其他债权机关之物资,以示优异。以上原则,希即切实执行。 .


文章来源: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 杨福生 [青岛]
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03302038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债务的四个期间
  • 2.怎么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区别
  • 4.债权债务纠纷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民诉法新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是什么
  • 5.债权凭证的法律依据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903302038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邯郸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330203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